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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偏見,是指一種絕對地喜歡或討厭一群具有某種特徵的人,其特徵不論真實的或是想像的,諸如種族、族群團體、性別、宗教或職業等。這種『態度』是一種預設觀點,而這種觀點常常源於道聽塗說,而沒有直接的證據,而且即使受到外在新資訊的衝擊惡些觀點仍難以改變。

2.歧視,是指剝奪某些團體成員的資格,而使其無法參與開放給他人的機會之行為。

3.制度性歧視,是指社會制度所建構出一套性統性的方式,以便拒絕某一團體成員參與或平等享有權利的機會。

4.三者關係:

歧視係以偏見為基礎,但偏見純粹是一種心理狀況,而歧視卻是付諸實行的實際行為。兩者之間並不一定會同時出現,也不去有必然的相關性。也就是說,某人可能對特定團體有偏見的態度,但卻不一定會有歧視的行為;換言之,歧視的行為也並不一定直接源於某人對特定團體/個人的偏見。

而制度歧視則是將『偏見』態度內入社會制度之中,以建構出一套具有強力效果的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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