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 須提列千萬賠償準備金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4.02 05:22 am
 

金管會昨(1)日發函明訂,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須提列的賠償準備金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保障受益人和委託人權益。

金管會表示,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必須訂定保險業應提存的賠償準備金額度,以確保保險業違反受託人義務,而須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的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

金管會昨天發函明訂,這項賠償準備金至少應提存新台幣1,000 萬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實際需要,及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規模,隨時調整。

保險業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賠償準備金,其計價方式以面額發行者,依面額計算;以貼現方式發行者,則按發行價格計算;分割債券則按債券到期面額的85%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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