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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果要規劃以逐年贈與的方式,提供子女未來購置財產的資金,除了要在每人每年111萬元的贈與免稅規定外,還要保留完整的資金流程,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實為子女付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 (95年以後調高為111萬元),因此實務上常見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內的財產給子女,做為財產分配的規劃。但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送現金給子女,雖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但是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的資金流程,以證明確實是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某富商吳先生於95年間將其名下的豪宅出售予其長女,並主張女兒的購屋資金為夫妻倆人每人每年贈與100萬元累計而得,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但經查該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即將存入女兒戶頭的存款又領出來做為他用,因此無法提出完整的資金流程做為證明,最後國稅局仍依法對吳先生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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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lip06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