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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的歷史、政治與經濟

楊宗錦 *

荷蘭是位在北海(North Sea)約北緯52度與東經5度的歐洲獨立國,東與德國接壤,北部近海濱臨西菲士蘭群(West Frisian Islands),南鄰比利時(Belgium) [1]。The Netherlands一字常用Holland代替,係指在1648年西班牙霸權被推翻之後,最初組成原先國家的數省中最富裕的荷蘭省。

在第十世紀到十六世紀初,同現今比利時和盧森堡(Luxembourg)被合稱為低地國(Low Countries)之一的荷蘭,是名符其實的西北歐低地國(The Netherlands的原意就是低地),因為全國最高點只有距離海平面以上321公尺,這是由於受到早期冰川活動 [2] 與後續流水的侵蝕,不僅塑造出大片窪地的地表特徵,甚且當冰層融化之後,海平面升高而使屬於較重的砂礫和黏土之現今荷蘭西部地區下沉,故為因應有一半的國土位在高水位河流及北海海平面之下的不利地理條件,經過這些世紀以來,荷蘭人運用堰堤、運河、海埔新生地(polder) [3]、風車和大規模防波堤的結果,使60%以上的人口免於經常遭受水患之苦。值得一提者,在與海爭地以增加生存空間的過程中,串連成組的風車就成為海埔新生地上將水從排水溝抽離至大運河的特有產物。

荷蘭是歐洲領土最小與人口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由於土地面積只有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平方公里左右,這似乎就不難理解,每平方公里會出現高達四百五十九人(根據1997年統計,全國約有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七千一百人)的高人口密度。儘管荷蘭首都是阿姆斯特丹(Amsterdam) ,但作為聯合國國際法庭 [4] 總部的海牙 [5] (The Hague, 荷語Den Haag)卻是政府所在地與行政管理中心,不同於大部份荷蘭城市靠貿易或海洋來繁榮,誠如位於受到萊茵河(Rhine)、馬茲河(Meuse)及須耳德河(Scheldt)等歐洲三大河流入北海時,沖積而成廣闊三角洲的北面之鹿特丹(Rotterdam) [6],不僅是荷蘭最大港口,並且也是全球最大石油站 [7] 和貨運站。由此可知,荷蘭雖然是一傳統農業國,集中在澤蘭(Zeeland)、北荷蘭(North Holland)、南荷蘭(South Holland)、菲仕蘭(Friesland)與格羅寧根(Groningen)等西北部省份的可耕地,主要生產馬鈴薯、小麥、甜菜、燕麥和黑麥等農作物,卻受到人類歷史與地理因素的影響,使荷蘭經濟、社會以及民族性均與海洋有密切關係。

簡言之,由於十七世紀航海技術的進步,不僅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培養出勤奮價值觀、道德與經濟責任感、宗教信仰和個人自由等引以為榮的民族性格,而且也帶領荷蘭進入「黃金時代」 [8] (Golden Age),對西方文化在哲學、科學及藝術等方面有所貢獻。本文將從歷史背景、政治制度與經濟發展等面向來進一步說明荷蘭的國情。

一、歷史背景 

荷蘭在中世紀是包括吉勒爾(Gelre)與布拉邦特(Brabant)等自治公爵領地、荷蘭(Holland)和澤蘭(Zeeland)等省以及烏特列支(Utrecht)主教轄區等領土,若結合現在的比利時與盧森堡就成為哈布斯王朝(Burgundian-Hapsburg Empire)的一部份 [9]。


十六世紀末期,整個荷蘭還在西班牙人的統治之下,由於當時南部省份(今天比利時和盧森堡)是堅貞不移的天主教國度,她們全然接受西班牙的統治,不像北部省份信奉迅速生根的喀爾文教派(Calvinism),這種宗教上的歧異,使統治者及被統治者間產生了隔閡,甚且因受到菲利浦二世(Philip II)(上圖)採取反異端政策,更激發1568年由被稱為「荷蘭國父」(Father of the Netherlands)的威廉王子(Prince Willem van Oranje, 今稱沉默的威廉)(下頁圖),來領導對抗西班牙之行動而揭開了「八十年獨立戰爭」(80 Years’ War of Independence) 的序幕。直到1648年簽訂威斯伐利亞和平(Peace of Westphalia)條約,西班牙才被迫承認包括菲仕蘭、荷蘭(Holland)、吉德蘭(Gelderland)、格羅寧根(Groningen)、上愛塞(Overijssel)、烏特列支(Utrecht)與西蘭等七聯省是獨立國家 [10]。



當1813年拿破崙失敗之後,荷蘭不再是法蘭西帝國(French Empire)的附庸國,奧蘭治—拿騷親王(prince of Oranje-Nassau) [11] 於1815年以荷蘭王身份建立統一的君主立憲國,但1839年比利時王國及1890年盧森堡大公國分別脫離荷蘭而宣告獨立。雖然二十世紀之初,荷蘭採取中立政策,能成功地避免捲入第一次世界大戰,但在1940年5月10日,德軍以閃電般速度入侵荷蘭,荷軍被迫於5月14日投降,直到1945年才結束這一被德國佔領的局面。


二、政治制度

荷蘭是一君主立憲國家,王位繼承依長子繼承法傳位給直系的男性或女性後裔。雖然國王名義上握有中央行政權並與國會行使立法權,但僅是虛位元首制,不對政府的任何行動負責,所有的王令都需經內閣總理副署,以負起實際的行政責任。

橘色(Orange)是奧蘭治王室(House of Orange)的象徵顏色,不論是在4月30日女王的官方誕辰或在女王到國會的開幕式,都看得見這種王室顏色。

國會(States-General)是兩院制,分別由上議院(First Chamber)和下議院(Second Chamber)所組成。上議院共計75位議員,是經由現行11個省的省議會選舉出來的,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二分之一。至於下議院則是在18個選區中,以比例代表制直接選出150位四年一任的議員,理論上比例代表制較能忠實地反應多元社會利益,即多數黨選出多數議員,少數黨選出少數議員。換言之,當各黨只要能跨越選舉門檻限制之際,就能分配議席,以致形成荷蘭政黨多元化與多黨聯合組閣的原因之一。

另設國家委員會(Council of State)作為國王或女王的諮詢機構,除了由國王或女王親自擔任主席以主持會議之外,還包括20位王室任命人士和一位負責國家委員會日常運作的副主席。

三、經濟發展


荷蘭是採自由企業經濟制度的國家,但是國內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均受到政府的監督,這種體制的成功,可從其每人國民所得為歐洲國家中居冠者之一得到証明。基本上,工業是佔國民所得淨額的三分之一,建築業不到10%,農漁業只占5%,服務業—特別是船運及銀行業—共占40%以上。在出口產品方面,有天然氣、花卉、化學製品、人造絲、電機電子產品、石油煉製品以及包括牛乳品、奶油、啤酒和巧克力等食品;在進口方面,則有原油、機械、化學品與食品。

儘管農業已逐漸走向生產專業化高價值產品,但畜牧與農作物種植的混合農業型態仍是荷蘭最主要的農業經濟模式,故東部和部份北部地區因屬多沙與泥炭,俾於果園和牧場的開闢,不同於西部及北部擁有適合耕種的較鬆土質。由於耕種機械化、精耕技術與肥料的大量使用,不僅使每英畝的產量持續提高,而且在受到政府的補貼以鼓勵農田合併趨勢下,更降低了單位成本。荷蘭的農產有三分之一是外銷,其中以煉乳及乳酪是重要的出口產品。

1959年格羅寧根省的斯洛契提倫(Slochteren)附近發現儲存量約在1.6到1.8兆立方公尺間的天然氣,這是全球第三大天然氣蘊藏地,僅次於美國和阿爾及利亞的薩哈隆(Saharan)地區。但由於缺乏煤鐵等發展工業物資 [12],造成荷蘭仍需要自國外進口相關原料,以致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等大港因具有便利航運網的地理優勢,容易獲得鐵礦,而被發展成重要工業區。

荷蘭政府採取諸如加速折舊的抵減、支助研究開發、增加能源供應、批准外國投資和對外貿易自由化等政策,既創造了一個便於私人企業投資的環境,也可維持高品質而降低生產成本的政策,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在1960年至1989年間,包括礦業與能源等荷蘭工業活動每年平均成長3.8%,高於美國的3.7%。基本上,荷蘭的主流工業是金屬製造業、食品業、化學業與紡織製造業。就地區分佈來說,鋼鐵中心是費爾森(Velsen);鹿特丹是重要的石油提煉中心;艾恩德霍芬(Eindhoven)是電子中心;化學中心主要集中在鹿特丹與林堡;蒂爾堡(Tilburg)、海爾蒙德(Helmond)、恩斯卡德(Enschede)及阿爾默洛(Alemlo)等是紡織重鎮。

德國之所以會是荷蘭最重要的貿易夥伴,在於兩國間不僅有萊茵河的聯繫,而且荷蘭有德國欠缺的天然氣,比利時—盧森堡經濟同盟居次,再次為法國、英國與義大利。

資料來源:朱孟勳譯,《荷蘭—描述與遊記》,台英雜誌,1993年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朱孟勳譯,《荷蘭—描述與遊記》,台英雜誌,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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